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各学院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兼职教师以学院为单位,实行按需聘用、总量控制。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依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要求,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二、选聘条件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的作用。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3.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三、聘用程序
1.确定聘用计划。各学院按照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师资队伍建设专兼职结构比例要求和教学工作需要,确定选聘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每学期期末将聘用计划汇总至人事处,统一报学校审核确定。现有兼职教师聘期即将结束的,需要重新选聘或续聘,该数量应当统一纳入新的聘用计划中进行审核。
2.组织遴选工作。学院按照使用计划,及时组织兼职教师遴选工作。学院安排专人收集拟聘兼职教师相关材料(简历、身份证信息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技能证书、相关获奖材料等)。
校企共建专业的兼职教师,原则上由合作企业提出。学院对所有兼职教师条件初审后,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等共同组织面试及试讲。通过面试及试讲的兼职教师名单,由学院汇总入职审核登记表及相关入职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核。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到开学初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学期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增减。
遴选阶段应注重把握兼职教师专业素养和师德师风综合表现。
3.聘用审核。人事处根据学院提供的入职审核登记表及相关人事资料,审核兼职教师资格条件并按要求进行教职工准入查询等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并确定薪酬标准。
4.签订兼职协议及上岗。人事处与审核通过的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并办理入职,通过人事信息系统抄送相关信息至教务系统进行教学工作安排。
师德师风考核贯穿聘用全过程,一经发现核实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即时取消聘用。
四、工作任务及待遇安排
1.兼职教师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专业课程教学、实习实训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有关内容。兼职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少于128个课时,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32个课时,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合理调整。
2.课酬标准:兼职教师课酬原则上根据聘用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任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等协商确定。定薪范畴参照:正高级职称,200—40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100—300元/课时;中级职称及以下,80—200元。其他工作按学校教学工作量冲抵计算办法折算成课时核算。
3.核发方式:由学院每月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联合审核后,于次月7日前汇总至财务处发放。
4.交通与食宿等费用等按兼职协议约定。
五、兼职教师考核管理
兼职教师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日常管理由学院纳入师资队伍统一负责,教务处应定期加强兼职教师教学工作安排落实的统筹、监督,其他涉及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兼职教师纳入工作范围统筹管理。
1.日常管理
各学院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质量、工作档案、在校遵规守纪情况等。每学年按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能正常履职的,不核发课酬,视情解除兼职协议,并及时报人事处撤销聘书。
学院和各教研室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合作企业提出使用的教师,合作企业负有学院同等管理职责,应当对聘用的校企合作老师加强考核管理,不得使用师德师风问题教师。一经发现,合作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及时妥善处理。
2.培养培训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应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负责组织新入职的兼职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根据实际纳入校院各类教师能力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六、协议终止、续聘与解除管理
1.兼职协议聘期原则上为2年,首次聘用含2个月试聘期。聘期到期自动解聘。
2.兼职老师如需续聘的,由学院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及聘用需求,确定是否续聘。确定续聘的,由学院报人事处审核后办理。
3.聘期内由兼职教师个人提出解聘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学院,并由学院及时报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应加强兼职教师擅自离职的监督管理,并实时向人事处、教务处反馈情况。
4.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协议:
(1)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
(3)损害学校声誉或侵犯学校权利的;
(4)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未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
(5)身体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6)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7)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及教学计划岗位纪律的;
(8)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工作连续或累计达到7个自然日的。
七、其他
1.兼职教师队伍配置与管理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
2.教务处、科技处、科产教融合中心等部门在校企合作或各类平台建设工作中涉及兼职师资聘用的,应遵循该管理办法。
3.该修订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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