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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职业大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更好地发挥各单位和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坚持科学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正面激励与负面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时限为当月1日至月末(寒暑假除外),年度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考核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学校各学院、部门等党政内设机构及全体教职工。

第五条 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如下:

 长:理事长、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校长

 员: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

协调员:分管绩效考核工作校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决定考核复议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绩效办,组成人员与职责如下:

 任:校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绩效考核工作校领导

专职副主任:绩效办负责人

兼职副主任: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后勤处、保卫处(平安建设办)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绩效办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意见与工作方案,审核、汇总、上报考核初步结果,受理考核复核申请,指导各学院、部门做好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校级领导的考核计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考核工作问题等。

                                                                               第三章  考核职责权限

第七条 考核实行层级管理,各学院教职工除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之外的教职工,含享受中层干部待遇者)的月考核,由院长牵头会同院党委书记组织考核,各部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考核。

学院与部门及中层干部月考核,由考核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月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考核办进行计分考核。

月考核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月考核初步结果在上报前,应由负责考核的单位分级告知考核对象。

第八条 各学院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院长牵头会同院党委书记组织考核,各部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考核。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年度考核应于次年1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在上报前应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

第九条 考核办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有关考核初步结果。教职工、中层干部月考核与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汇总表经分管或联系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校长助理月考核初步结果分别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后执行。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汇总表经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月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十条 教职工月考核分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实验实训室管理、工勤服务人员)、辅导员等三类人员进行,主要考核项目为作风与纪律、工作落实、安全稳定、资产与档案管理和特色与创新等。

中层干部主要项目为作风与纪律、工作落实、安全稳定、资产与档案管理、单位考核和特色与创新等。

学院月考核主要项目为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安全稳定、宣传报道、资产与档案管理和特色与创新等。

部门月考核主要项目为出勤管理、工作作风、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安全稳定、宣传报道、资产与档案管理和特色与创新等。

以上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8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中层干部、学院和部门月考核均以100分为基数,按考核内容逐项正负计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累计考核得分。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月考核得分为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基层党组织)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第五章  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实验实训室管理、工勤服务人员)、辅导员等三类人员进行,主要考核项目为思想政治、任务完成、平时表现、年度业绩等,中层干部年度考核项目与管理人员相同。

考核项目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9

第十三条 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按考核项目内容逐项评分,其中,平时表现项目评分按本年度月考核得分平均分的70%计算,最高为70分。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为本年度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与年终述职评分各占70%和30%组成,其月考核得分平均分折算为年度考核分的最高值为70分。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得分为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基层党组织)本年度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与年终述职评分各占70%和30%组成,其月考核得分平均分折算为年度考核分的最高值为70分。

第六章  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月考核在自评的基础上,学院通过党政班子集体评分方式进行,部门通过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评分方式进行。

学院与部门及中层干部月考核在自评的基础上,由考核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评分方式进行。

月考核对象应提交个人、学院或部门月工作任务完成与推进情况表、特色与创新加分佐证材料和考核自评分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月考核按第十一条采取直接核计分值方式进行,由考核办核计分值。

第十五条 考核初步结果由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学院联合审核。

月考核自评分若存在该扣未扣或少扣的,最后评定时将按应扣分的2倍扣分。

中层干部对月考核初步结果审核不严,出现该扣未扣或少扣的,相关学院或部门的月考核将按应扣分的2倍扣分。

校领导对分管或联系工作单位的月考核初步结果审核不严,出现该扣未扣或少扣的,其月考核将按应扣分的2倍扣分。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非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通过考核评议会方式进行,评议会成员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应包括专任教师、辅导员、基层管理人员。

部门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所在部门通过全体教职工会议方式进行评议,人数较多的部门可参照学院通过考核评议会方式进行。

有关考核对象应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自评分。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非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根据学院考核评议会每位成员评分的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形成。其中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评分权重均为30%,其他评议会成员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40%,具体计算方式为:Y=X*30%+S*30%+(P1+……+Pn/n*40%。

Y:学院教职工、非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X: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评分,S: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评分,P:其他评议会成员评分)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同为一人的,院党委书记的评分应采用院党委副书记的评分。若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暂缺的,应分别由主持工作的中层干部参与评分。

第十八条 部门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根据部门全体教职工会议每位成员评分的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形成。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分权重为50%,其他教职工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50%,具体计算方式为:Y=L*50%+(P1+……+Pn/n*50%。

Y:部门教职工、非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L: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分,P:其他教职工评分)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评议组,通过组织述职汇报会议方式进行。述职汇报会议应邀请至少3位基层非领导职务的教代会代表参加。有关考核对象应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有关学院或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自评分。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得分,根据年度考核评议组每位成员评分的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形成。其中组长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35%,副组长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30%,其他成员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20%,教代会代表评分的平均分权重为15%,具体计算方式为:Y=(Z1+Z2+Z3/3*35%+(F1+……+Fn/n*30%+(T1+……+Tn/n*20%+(H1+……+Hn/n*15%。

Y: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年度考核得分,Z:组长评分,F:副组长评分,T:其他成员评分,H:教代会代表评分)

第二十一条 月考核结果为每月考核的得分值。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A≥90分90分>B≥70分,70分>C≥60分,D<60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考核:

(一)经学校批准因私整月请假的当月不予以考核;

(二)寒暑假不予以考核;

(三)经学校同意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当月考核截至同意辞职或视为自动离职之日,之后不予以考核;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不予以考核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一)受到通报批评的;

(二)受到诫勉、行政警告的;

(三)年度内事假累计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

(四)入职或离职当年在校工作不满8个月的(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一)旷工10天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10次以上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降低岗位职级(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或拒绝确认年度考核结果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师生意见大,影响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直接责任者;

(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失范一票否决的;

(八)学校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不设置月绩效工资,寒暑假上班人员按学校加班规定考核计发加班津贴。

第二十六条 月考核结果与月绩效工资挂钩,月绩效工资实发数按当月考核得分占月考核基数100分的比例核算,若月考核得分大于100分时,当月绩效工资实发数按上不封顶、大于100%的实际比例核算;若考核得分为零或负分时,当月绩效工资实发数均计为零元,在年度考核中计算月考核得分平均分时,月考核得分的零或负分纳入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年度绩效工资实发数按120%比例核算,合格的按100%比例核算,基本合格的按80%比例核算,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 当年在校工作至1231日,但未满8个月的新入职者,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实发数按实际工作月数及考核等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当年在校工作未至1231日,且合同期满的离职者,不单独进行年度考核,年度绩效工资实发数按其实际工作月数与其月考核平均分达到年度考核等级核算,达到优秀和合格等级的均按合格等级核算。

第三十条 当年在校工作未至1231日,且在合同期内的离职者,将不核发年度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任命、工资定档、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进修培训、调岗、续聘或解聘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结合各学院或部门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和整体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复核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复核时应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考核办应予以登记确认。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工号、单位、岗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复核理由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考核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为教职工本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理由和要求明确;

(四)申请中有关信息真实、完整。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考核办确定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考核责任单位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复核申请等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在复核申请受理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请,考核办在接到撤回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复核处理工作。终结复核决定应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二次复核申请,二次复核后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条 教职工复核申请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的执行,不因提出复核申请而调整其月考核得分或年度考核等级。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重新确定考核结果:

(一)适用规章制度或考核依据不当;

(二)对事实认定有误或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影响考核公正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考核决定的;

(五)考核结果明显不当的。

第四十二条 对重新确定考核结果的教职工,学校应根据重新确定的考核结果核发该教职工绩效工资,多退少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理事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关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属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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