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概况
部门简介
组织机构
法规制度
国家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
人才招聘
人事管理
师资管理
服务指南
下载专区
工作流程
干部管理
干部管理文件
干部任免
干部考核
师德师风
政策文件
学校制度
风采宣传
师德教育
师德监督
联系我们
官网主页

中共南昌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规范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昌职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规范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层处级管理干部(含确定为正科级的助理职务)(以下简称为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提高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民办高校重点任务〉的通知》(教思政【2020】2号)、《省委组织部 省委两新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教党字【2022】53号,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意义

规范我校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改革,落实党委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是贯彻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省委组织部、省委两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措施》,强化党委政治功能,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作为、适应民办高校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需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我校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选拔任(聘)党政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学校选拔任(聘)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应、人事相宜的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的标准和条件

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要求。

(一)学校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二)学校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校级党政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从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级管理工作经历;学校中层处级党政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学校科级管理工作和辅导员工作经历;

3.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具有下级正职两年以上任职经历和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党政干部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学校正处级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岗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提任副处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6.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破格提拔和定向聘任: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定向招聘担任党政干部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岗位特点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资格。

四、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必须遵守的程序步骤

(一)推荐酝酿

1.提出党政干部拟任(聘)用工作方案。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情况,核定中层处级党政干部职数。当学校认为需要对中层处级班子进行调整,或党政干部缺额时,校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党政干部调整的初步意见。一些特殊岗位,校理事会和党政班子成员可提出拟任(聘)职务的推荐意见。各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学院、本部门的工作需要、职数缺额情况,在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本单位党政干部调整和推荐意见。

2.充分酝酿、分析研判。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收集党群系列干部调整任免事项,校人事负责收集行政系列干部调整任免事项。组织人事部门收集的党政干部调整任免初步名单由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提交校理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审查、讨论,根据日常了解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领导班子和党政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意见。

3.确定选拔任(聘)用考察名单。根据推荐、酝酿和分析研判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提出党群和行政系列党政干部拟调整名单,确定考察对象。

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凡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信度不高的、上一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的、受到诫勉和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1.考察内容。考察党政干部拟任(聘)人选,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以及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等方面的情况;要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要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实现学校高质量健康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考察党员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制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要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的情况的考察。

2.考察的实施。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同考察对象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征求意见;对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集体研究评价意见。

考察拟提拔任用人选,个别访谈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党员教师代表和学校分管或联系的党政领导。

考察拟提拔重用党政干部人选,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德才表现以及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测评结果、使用意见等。

定向招聘担任党政干部,必须按照学校提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由应聘者提供任职资格的原始证件和材料,同时递交原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含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有无参与邪教活动等)、个人品行、工作情况、学术行为、遵纪守法以及师德师风等情况。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结果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对应聘人员要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职位要求,由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成面试考核组,依据任职条件和资格对应聘人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党委主要领导,形成考核报告,提出拟聘任意见。

(三)讨论决定

1.会前征求意见。对党政干部拟任(聘)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情况,在党委讨论研究前,应当在校理事会、党委、行政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非中共党员干部拟任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

2.决定任(聘)职。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聘)免(解聘)意见。其程序如下:

1)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党政干部拟任(聘)免(解聘)名单,并向校理事会、党委、行政、纪委主要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2)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具体步骤是: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汇报党政干部拟调整意见和拟提拔重用人员考察情况、集体讨论、进行表决、作出任(聘)免(解聘)决定或同意任(聘)免(解聘)意见,其中校长和校党委委员、副书记的任免为提名意见;

3)校理事会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作出校长的任免决定;

4)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副校长及其行政系列干部任(聘)免(解聘)决定。

在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的,定向聘任人员没有进行政审的,拟任人选党龄和学历等资历存疑尚未查清、纪检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不能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进行表决。

(四)任职

1.任前公示:凡拟提拔重用党政干部实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任职,影响任职的不予任职。

2.任前谈话:对决定提拔任职或调整的党政干部,由校党委领导和党员行政领导会同纪委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3.实行试用期制。对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处级单位副职的党政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的除外),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聘任职务经考核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

 

4.任职时间的计算:

1)党委系列干部,由党委下文,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需要选举的按当选之日起计算;

2)群团单位干部,由党委决定,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办理任职之日起计算;

3)校长的任职由校理事会依法依规办理;

4)行政系列干部任职,在党委会议通过后,自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5.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部门(单位)和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条件、资历和程序进行,其中任职资格除学历外可适当放宽。具体步骤如下:

1)部门(单位)、学院党政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职数提出科级干部调整意见,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送科级干部调整的请示报告;

2)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部门(单位)和学院报送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核,征求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人事处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科级干部调整的初步意见方案;

3)校理事会、党委、行政、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科级干部调整的初步意见方案进行审查讨论;

4)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形成科级干部拟任免名单,指导部门(单位)和学院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分别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

5)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后,由党委组织部汇总任免名单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意见;

6)党群系列科级干部由党委下文任免职,行政系列科级干部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下文任免职。任职时间计算与党政干部相同。

(五)竞争上岗

对特殊岗位或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竞争上岗基本条件与本实施意见相同,基本资格、工作程序与办法另行制定。

五、严格遵守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纪律

选拔任(聘)用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遵守以下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选拔党政干部、提高党政干部职级待遇;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不准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职称、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纪律的任免事项一律无效。

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交流、回避制度。在一个部门、单位担任同一个职务满十年的应当交流;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以及上级有明确规定情形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任职,或担任相应职务;参与党政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上一页:南昌职业大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下一页:没有了

南昌职业大学 版权所有 赣ICP备150048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