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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职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希望和要求,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教育部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师德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职在岗教师。

二、考核原则及标准

师德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廉洁自律、社会服务等纳入师德考核内容。

三、考核组织

(一)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部署,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校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实施全校师德考核工作。

(二)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相应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与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筹),组长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审定教职工考核结果。

(三)师德考核每年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布置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办负责监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年度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绩效考核同时进行。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师德考核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考核内容。各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对本单位教师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二)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

1.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师德年度考核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2.综合评议。各单位根据教师师德表现情况,按照师德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可先采取教工党支部评议、学生评议、同行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织评议。结合当年度学校对相关教职工的处分处理情况,确定每一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结果。

3.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5.学校批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定。

五、考核等次

(一)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5%。师德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爱国爱校爱生,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任劳任怨积极奉献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方面测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六个严禁”、“七条红线”等行为;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网站、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中散布违反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危及意识形态安全;

4.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5.在校内传播宗教、低俗文化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6.无故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敷衍教学,擅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等行为;

8.造谣、传谣、制造矛盾、诬告学校和教职员工的行为;

9.歧视、讽刺学生,对学生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的行为;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11.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的行为;

12.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13.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

14.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行为;

15.其他经认定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培训、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的首要依据。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师德考核档案。

(一)师德考核为优秀者,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进修培训、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奖励评选和推荐的基本条件。学校每两年从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及部门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师德工作先进集体”。

(二)对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取消其12个月内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对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按照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相关要求执行相应处理处分。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聘期内年度师德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学校予以解聘。

(四)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被调查的教职工,在未做出调查处理结论前,其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调查处理程序完成后,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补定师德考核等次及年度绩效考核等次。

七、其他

(一)学校教辅、管理、工勤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当年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兼课教师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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