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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南昌职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成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模范履行教书育人使命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与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做好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9〕13号)以及《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赣教发〔2019〕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程序正当、实事求是原则;

(三)宽严相济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以上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分的种类及时间:

(一)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下简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管理职务以下简称撤职)、开除并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五条 教师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给予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

(四)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较轻;

(六)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旷工2天或一学期累计旷工5天;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情节较轻;

(八)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情节较轻;

(九)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影响;

(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存在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

(三)无教案、不备课、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五)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造成严重影响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弄虚作假;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旷工3天或一学年累计旷工10天,经处分后仍不改正;

(八)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影响;

(九)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记大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销教师职务处分,直至开除给予辞退(解聘):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造成严重影响;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恶劣;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五)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存在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的,影响恶劣;

(六)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

(八)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教师因师德失范受到处分期间,处分适用: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高聘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高聘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确定其相应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

(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取消其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暂缓注册。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等工作。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织认定与调查处理,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教师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开除处分,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

(一)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

(二)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接到举报线索的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1.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2.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3.已查明不存在问题的重复举报;

4.不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四)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十五条  启动调查

(一)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由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上报学校对应职能部门。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经调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由归口职能部门做出具体行为认定,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问题移交至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问题线索后,转至对应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涉及违纪违法方面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及领导干部方面的由党委组织部调查;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涉及宗教和民族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调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调查;涉及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研处、人事处调查;尚无对应职能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调查;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问题性质指定主要管理部门调查。

(四)经调查为不实举报的,受理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人非南昌职业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五)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期内,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单位视情况暂停其部分或一切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核查

(一)对于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问题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核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汇总事实证据、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向被调查教职工充分说明制度规范及处理依据。

(二)所在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形成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机关、后勤等单位由所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将师德失范初步处理意见公示5天。公示期内教职工未提出书面异议,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师德建师风设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异议,被调查教职工可向所在学院(单位)提交书面申诉,并于15天内补充佐证材料,所在学院(单位)收到佐证材料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处理处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对学院(单位)提交的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明确师德失范行为情形、处理形式及处理期限。

第十八条  送达及通报

(一)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失范处理决定送达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由所在学院(单位)送达教职工签收。如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邮寄签收或公告30天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生效后,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职工的姓名、所在单位、原岗位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职业行为违规问题;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签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问题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问题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处分期满,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做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并附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附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自收到教职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况延期。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复核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师德违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由师

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入个人师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师德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保守工作秘密,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若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含兼职教师)如有师德或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职业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委员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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