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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赣教发〔20171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考评总体要求

(一)强化问题导向。近年来,我省高校在探索教师考核评价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但教师考核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顶层设计重局部轻整体、考核指标重数量轻质量、评价导向重科研轻教学、激励政策重眼前轻长远、队伍建设重使用轻培养,以及考核过程中教学柔性科研刚性和师德考核操作性不强,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有待完善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二)坚持正确方向。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切实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实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等协调发展。

(三)把握基本原则。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办学特色,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兼顾,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内容,同时又要通过考核评价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与分层考核结合,各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办学类型或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及教师所处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健全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刚性指标和柔性指标结合,既要改革考核评价指标过于刚性的现状,又要严格设置柔性指标,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科学、客观、公正。

二、强化教师师德考核

(四)建立选聘教师思想政治考察公示制。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教师选聘考核的基本要求,对拟录用为教师的招聘对象,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宣传、教务和有关院(系)等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并公示一周,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

(五)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出台《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行全省高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全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信息库。师德考核做到“三全”:一是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二是贯穿于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和奖惩及各类人才工程遴选的全环节;三是贯穿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流程。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师德考核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三、突出教育教学业绩

(六)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教学基础地位,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各高校要建立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的基本制度,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要建立面向全体教师覆盖教育教学全过程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案

(七)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多维度考评教学准备、教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含信息技术应用)、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各高校应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探索建立以教学基本工作量、重要教学环节、重大教学改革与业绩、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为核心关键指标的刚性评价体系。同时还应构建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的有效督导和科学评价办法。

(八)健全教学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聘期考核、评优评先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严格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活动、教学实践环节等的督导力度。对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九)坚持重业绩重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导向。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倡导科教结合、科研反哺教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鼓励各高校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标志性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探索制订科研评价的核心指标和关键指标体系。

(十)制定科学的分类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科研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的结合。

(十一)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周期。教师科研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科研团队考核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规范统筹考核形式。统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晋升考核等各类考核形式,根据绩效情况,可以减少考核,适当延长考核评价周期。科学制定考核内容。重视具有创新性和标志性学术成果的考核,重视教师社会服务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考核。

五、重视社会服务考核

(十二)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含团队建设)、教师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基层调研与服务,以及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建立健全对教师及团队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相关的经费使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激励机制。

(十三)完善成果转化的业绩考核。各高校要制订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引导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聘任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岗位的教师,主要考察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并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落实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保障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收益。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把科研成果转化作为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六、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十四)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支持高校在高级教师中设置研发为主型、教学研发型、教学为主型三类教师岗位。研发为主型教师重点考察其“代表性成果”、具有创新性和标志性的学术成果,以及在开展社会服务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教学研发型教师教学业绩和研发业绩同等考察;教学为主型教师,重点考察其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阶段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订不同类型教师岗位教学、研发在具体考核评价中所占比重,促进教师个性发展。

(十五)设置教师专业发展考核指标。将教师专业发展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确立教学学术理念,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提升教师教学学术发展能力。落实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重点加强师德与法治、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教学基本技能、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型教学方法、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与教师考核评聘挂钩。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合作研究以及研修等。职业院校专业课老师每5年到企业顶岗实践不少于6个月。

(十六)积极推进发展性评价。提倡各高校普遍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完善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支持高校开展教师发展性评价改革,加大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经费投入。通过引领示范,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开发展性评价改革。

七、加强考评组织实施

(十七)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各高校应建立教师考核评价的校、院(系)分级管理体系,以及沟通、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要切实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共享考核评价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价。维护教师权利,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通过申诉等方式予以解决。根据考核结果,制订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引,促进教师可持续发展。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高校教师选聘、薪酬、奖惩、职称(职务)评定、岗位聘任、培养培训等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指导、激励、教育等综合功能。高校应完善申诉、考核结果异议处理等相关制度。

(十八)推动部门协调落实。要探索建立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政策联动机制,优化、调整制约和影响教师考核评价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教师全面考核的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整合教师工作的各类数据信息,形成完整准确的教师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数据库,为考核评价提供基础,实现学校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各高校要把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作为学校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结合实际制订本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83月底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备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建立以委厅领导为组长,师资处牵头协调,工委组织部(厅人事处)、工委宣传部(厅社政处)、职成处、高教处、督导办、学位办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指导、督促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高校教师考核评价专项督导。

 

 

 

                    

 

 

                                                         江西省教育厅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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