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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独立开设专业或基础课程,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教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独立讲授一门及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教育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累计应有半年相关专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社会实践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五、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二、科研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四、参与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1篇并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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