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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完成2个以上实验教学项目的设计,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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